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赣民一终字第068号”,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八十条之规定。我局依法注销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上饶市和硕担保有限公司(证号:横房他证横峰县字第20121227001)的房屋他项权证。
特此公告
横峰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