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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公示
《横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准入条件
编辑时间:2015/8/3 16:43:06  点击数: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3]11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饶府厅发[2012]15号)及《横峰县关于加快推进“三房合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有关准入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中心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属于准入收入标准线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无住房的城镇住房困难对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和农村进城务工及外来务工的无住房人员。

二、新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不受户籍限制,但直系亲属在本县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三、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本县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对象不受收入标准线限制。

四、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五、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六、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对象,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本县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居住1年以上的创业人员;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4.在本县退休的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标准线是指:

由县统计局每年根据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倍以下予以确定,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无住房是指: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县城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承租公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有私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

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县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或者拥有两套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