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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文件解读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辑时间:2024/2/21 9:24:46  点击数: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我厅印发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以下简称《监理评标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7年,我厅第一次出台《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07〕4号),将监理招投标纳入法定招标范围,使我省监理招投标活动有章可循。2012年,我厅对2007年的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出台新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此后,《监理评标办法》一直没有进行修订。2012年至今,监理招投标活动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社会反映强烈的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原评标办法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制定新的评标办法,增强评标办法的科学性,对于切实解决监理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招投标市场秩序、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9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三、制定过程

(一)研究起草初稿。2023年5月,我厅开始《监理评标办法》起草工作。在总结调研和学习借鉴兄弟省份特别是经济发达省份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的先进经验和做法,6月底形成了《监理评标办法》初稿。

(二)召开座谈会。2023年7-10月,组织省内行业协会、监理企业、招标人、监管部门代表对《监理评标办法》初稿进行了多次讨论,与会代表对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经进一步梳理完善形成了《监理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2023年11月,向厅机关有关处室,各设区市、赣江新区住建部门,行业协会、监理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厅网公示15天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召开讨论会。在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我厅召开三次讨论会,深入听取监管部门、招标人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经梳理汇总后为26条,其中:采纳18条,未采纳7条,部分采纳1条;其余意见建议,均向提出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解释说明。

(五)厅务会审议。2024年1月,召开厅务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

四、主要调整内容

(一)调整了评分点的分值。在《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赣建招标〔2012〕18号)的基础上,保留了大部分原有评分点内容,并根据调研讨论情况在分值上进行调整。重点将原技术标中专家自由裁量权分值取消,即符合监理大纲评审条件的可获得该评审点满分,否则专家需书面详述理由,防止专家评审随意性大、标准不一问题。

(二)增加了“评定分离”相关内容。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湖北、湖南、广东等周边省已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推广使用“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此次,我们也将按有效投标人数推荐3至7名中标备选人,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同时将原有招标人考察评审点,调整至定标可选因素,这样使定标权力回归招标人,保证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首要责任制的权责利统一。

(三)明确了过往定义模糊的评分点。如:总监理工程师执业年限计取明确以注册执业年限;监理过的类似工程业绩明确为已完工的工程项目等。


附件: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