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的政策规定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和《上饶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饶府字[2007]36号)制定《横峰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横府发[2008]26号。
二、申请条件和程序:
1、申请条件:
①2008年12月31日前具有本县规划区内城镇房口的;②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③家庭人均年收入7478元(含)以下。
2、申请程序
①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管委会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②社区管委会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房管部门;
③县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县民政部门;
④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结合城镇低保情况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并反馈县房管部门;
⑤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县房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房管部门申诉。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材料状况证明材料主;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租金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年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0.6元/㎡·月。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年度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补足10平方米的货币补贴;货币补贴标准为3.02元/㎡·月。
四、配租
实物配租采取三级审批、三榜公示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家庭,并通过分类公开摇号确定楼盘和房号,未中签家庭则进入轮候。
1、签约、配租
经公开摇号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家庭,程序如下:
①接到实物配租通知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②申请人持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领取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住房在物业管理小区范围内的承租家庭,应遵守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轮候
①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每年根据房源情况,通过公开摇号实物配租住房。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选房的,或者拒绝接受实物配租住房层次、户型、方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由后续家庭依次递补。
②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时对申请家庭的变化情况进行核实,作出变更登记或取消其轮候资格等决定。
五、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